本公司業已依勞基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辦理員工退休事宜,依法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負債,且按月依薪資總額3.5%
提存中央信託局退休金專戶。自民國 94 年7 月1
日起,本公司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部分,
每月按薪資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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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辦法
第 1 條 依據
本辦法依照勞動基準法,台灣省工人退休規則暨本公司工作規則訂定之。
第 2 條 自願退休
員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第 2-1 條 優惠退休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各項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且員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資
遣或申請退休擇一為之: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0歲者。
- 工作20年以上者。
第 3 條 命令退休
員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命令退休:
- 年滿65歲者。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 4 條 退休年齡之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第 5 條 退休金給付標準:
- 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 前項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
- 退休金之計算,採分段給付,即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付標準,依勞
動基準法規定計算,該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適用台灣省工人,退休規則者,依其規定計算。
- 本公司於75年10月24日訂定員工退休辦法(如附件)優於本辦法部分退休勞工自願
選擇該辦法計算退休金者,從其意願。
- 本公司男性勞工服兵役期間之年資自75年8月8日(內政部台內字第408297號函釋示)之日起,不予計算,該釋示函發佈前服役期間年資仍應合併計算。
第 6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儲存、支用,應由本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辦理。
第 7 條 勞工之退休金,本公司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
第 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9 條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實施,修正亦同。